《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2年元旦实施县级以上政府高火险天气可以封山中国绿色时报11月30日报道(记者:孙阁通讯员:张涛)经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为河北森林防火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加强和改进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有效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6年7月,河北省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制定了《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面对森林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出台的《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防火职责。
《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明确提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并对各级政府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经费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气象、无线电管理、交通运输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实行森林防火监护责任制。
总结提出了新的火灾预防措施。《规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鼓励并支持转换、降解林区内可燃物载量。遇有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封山管理措施;对违反封山管理规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同时,授权县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道、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规定》加大了对野外火源的管控力度,规定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用火行为。突出强调科学、有序、安全扑救森林火灾。
《规定》提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规定逐级上报。森林火灾发生后,前线指挥部负责制订实施扑火方案,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报告火灾扑救情况,调动扑火救灾人力、物资,做好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看守火场不少于24小时。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限制。同时,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根据森林火险区划森林消防队伍等级。更加注重基础保障工作。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建设林火阻隔带、防火道路、应急通信、视频监控和扑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对在林地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要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考核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将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按高危行业落实待遇,并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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